财王财税
今年4月在做某物业公司年报审计时,发现一股东挂账欠公司超百万,遂提醒其会计应进行处理。无独有偶,几天后在做一公司注销清算审计时,发现公司股东认缴资本100万,会计做账时计为股东借款,同时以实收资本100万挂账。先不聊待注销公司为会计公司代理记账,低水平是否值得批判,也不谈实收资本涉及的印花税需要补交,更不言公司借款应视同“贷款服务”销售计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只说如此挂账,凭空多出的20万个人所得税谁来买单?
其实,在日常核算中,股东使用公司资金比比皆是,一般会计处理只能如实挂账,这也无可非议,因会计如实做账是本份,公司非要任何账务处理无涉税风险,显然强会计所难,一些所谓高深莫测的税筹“大师”,出的方案不也是硬伤累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四处忽悠的居多。至于把认缴会计处理成实缴的,凭空制造出涉税风险的,亦非个例,估计60%的会计从业人员有这样处理的冲动。接下来详细聊聊股东借款挂账的政策出处。
一
关于股东借款挂账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二个:
1、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述文件规定以下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制)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独资、合伙):
1、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未用于生产经营;
2、公司资金用于股东个人消费或财产支出。
可见,随便挂股东账,会挂出个税风险来。
二
多长期限的挂账会涉及计缴个税问题呢?
财税[2003]158号规定说“纳税年度终了后”,就是指年末。
而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35条第四款明确说明: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那么到底是年末还是超过一年呢?
其实这二个规定并不冲突,120号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指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158号文“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指是除上述外的其他企业。
三
股东的长期借款还了就没事了吗?来看个案例。
(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判决书案】
“博皓公司(原黄山市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
此判决书是该公司不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未成功情况下提出的行政诉讼结果。结果是该公司财诉。
由此可见,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要缴个税,还了如果超期,也要缴个税!
四
这时,有聪明的同学会想,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要缴个税,那么股东以外的与公司无关的人的长期借款,该不会缴税了吧?
诚然,目前财税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逻辑,企业为什么要把款项借给无关的个人?是不是属于股东的关联关系?一步步查下去,会不会水落石出?想做漏网之鱼,难于上青天!
还有的同学可能还要筹划,做为生产经营的预付款或经办款支出去,后期再进行相关处理。其实,这本质上是说了一个谎,却不考虑后期圆谎的问题。但多少前辈的经验告诉我们,当你圆一个谎的时候,可能又会扯出十个谎,接着圆的时候又会扯出百个谎。直到某一天,无法自圆期说,只能自吞恶果。
告诫同行业的朋友们,我们可以合理避税,但不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前辈高手们可皆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五
啰嗦了半天,聊聊应付的事。
1、多练内功,别没事找事,做出按认缴挂账的傻事。
2、非得挂账,记得按期“归还”,不要忘性比记性大,记着一句话,“勤借勤还,再借不难”。
3、与业务相关的应收“经办款”,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其“经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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