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子公司有偿使用,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何博士注:关于分割单的适用情形,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做出了规范,包括:1、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2、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3、企业承租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七类列名费用。除上述三类情形之外,分割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近日在税乎网(www.taxhu.com)上看到厦门税务针对分割单的一个答复,很有代表性,分享如下:子公司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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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