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的,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租金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牛老板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虽然平均下来每月租金为10万元,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所以应以全额30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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