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运作规范,通常薪水较高,而且往往会有一项诱人的福利——“股权激励”,甚至还有还有员工因此会成为亿万富豪!
正在走上市流程的蚂蚁集团公司,员工持股比例40%,根据已公开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完全统计,阿里系及蚂蚁系将有近60名高管或合伙人受益于蚂蚁集团上市,成为亿万富豪,连P7以上的员工也至少分到1000万。我也无心工作了……
实务中,上市公司与拟上市公司采取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等模式。今天,柠檬君就与各位粉丝说一说股权激励中股票期权的财税处理问题。说不定掌握好这些内容,您就可以去上市公司面试当财务高管啦!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票期权,这可是很多人的“富翁梦想”!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打个比方来说,某上市公司股票现行市场价格为20元/股,公司决定员工满足业绩条件与最低2年服务年限要求,即可以在2年期满时以10元/股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有的粉丝可能会问,该公司现行股票价格为20元/股,2年后可能高于20元/股,也可能低于行权价格10元/股,高管人员参与股票激励不会赔了吗?
柠檬君告诉您,这就是股权激励与“炒股”的不同之处。股权激励中的行权价格通常是企业结合未来经营前景经过券商中介等测算出来的结果,绝大多数情形是不会出现股价低于行权价格的,可以说参与行权的员工得到的是一项稳赚不赔的福利,而炒股则是风险自担,这是二者的不同之处。
那么,针对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案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我们通过接下来的具体案例展开学习。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芯片研发生产的上市公司,为了激励公司管理团队,留住优秀人才。2018年1月1日,经甲上市公司决议,通过了针对2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1万股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案。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甲公司股权激励实现条件:自方案通过之日起,高管人员在本公司服务年限需至少满2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2年内甲上市公司净利润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以上,2年期满后且甲公司业绩达标,每名高管人员可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万股普通股。若服务期未满某高管人员即离职,则该高管人员不享受该项股权激励权益。若未达到每年甲公司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以上业绩条件,则所有高管人员均不享有该项股权激励权益。
甲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且预估在两年期间不会有高管人员离职。已知甲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业绩符合股权激励实现条件,在行权日2019年12月31日,20名高管人员全部行权,行权日的股票公允价格为24元/股。
针对上述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财务人员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业务1.甲公司在2年期间共应确认管理费用金额:20*1*15=300万元,在授予日(2018年1月1日)不做账务处理。
业务2.在两年等待期内由于未发生高管离职,甲公司2018年与2019年年底分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50万元(300/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万元
业务3.2019年12月31日,职工行权时,甲公司取得20名高管支付的认购款金额为20*1*10=200万元,甲公司所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万元
贷:股本 20万元 (20*1*1)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80万元 (200+300-20)
针对上述业务,我们再来看看,甲公司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财务人员将上述150万元作为管理费用项下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同样的税务处理。
那么,甲公司财务人员的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所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属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且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激励计划,因此,2018年该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150万元不能在2018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有粉丝朋友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观点:
由于高管人员在2019年12月31日行权,所以甲公司应将计算确认的管理费用300万元全部作为2019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那么,这种税务处理观点对吗?
柠檬君告诉您,这种处理方式也是错误的,该问题实则是一个税会处理差异问题,很多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在处理该问题时也容易犯错。
税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本案例中,行权日股票公允价格为24元/股,20名高管每人可以10元/股的价格购入1万股,则甲公司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24-10)*20*1=280万元。
因此,甲公司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80万元,而不是会计处理上的金额300万元。
最后,柠檬君针对设有等待期或限制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税会差异处理为各位粉丝做一下归纳总结:
1.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
2. 可行权后,应按公式(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行权数量计算税前扣除。
各位粉丝朋友们,看起来高大上的股权激励财税处理以及税会差异问题,是不是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呢?走,一起去上市公司应聘高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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