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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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