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是否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增值税的产品售后、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三)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五)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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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