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正能量分享第2218天】
今天是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社保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计费基数。那么如果单位的部分职工取得工资薪金又取得劳务报酬的话,那这部分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并入到工资总额计算养老保险费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首先要区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单位发放给本单位雇佣职工的非独立性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劳务报酬则指与任职或雇佣无关的独立性的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如果关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分还不清楚,可以参阅我之前的分享)。《社保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计费基数。当然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不作为计算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如果把职业性的非独立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务报酬发放,则应并回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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