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学习笔记(二十六)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笔记:
1、企业通过资本化归集的合同履约成本以及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即合同义务属于时点性义务的,在履约义务完成时摊销;合同义务属于时段性义务的,随履约进度摊销。
在合同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成本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也可以不分摊,而是考虑多义务合同整体的履行进度并随之摊销。
税会差异方面,前面两期笔记已有提及,不再赘述。
2、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作为资本化的资产,类似于存货,在出现减值迹象时,企业同样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的表述有点拗口,初看几遍没有看懂,后来想想这不就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判断可变现价值与账面价值孰低一样的套路嘛?
假设已归集合同成本账面价值x,预计未来履约完成后可收取对价y,至履约完毕还需发生成本z。资产负债表日,如果y-z<x,也就是说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已不足以弥补现时已经发生的成本,企业应当计提减值准备x-(y-z)。未来如果可变现价值回升时,已计提的准备可以转回。
税会差异方面,跟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样,税法同样不会予以认可,已进会计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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