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10月11日 川府发〔2019〕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四川对残疾孤老烈属个税按照定额减征
2019年10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川省实际,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指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对于2019年1月1日至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也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体现了对纳税人有利追溯的立法思路。
通知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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