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条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一、会计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规定:企业的利息满足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条件应确认收入,其金额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利息收入”科目主要核算收入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发放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税务处理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020年—2023年,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继续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所谓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含)贷款。此前,财税〔2017〕48号文有相似规定。
三、案例分析
某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第1季度取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106万元,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利息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
每个季度按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7行。同时按季将10万元[=100×(1-90%)]记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摘自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2020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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