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的公司与老李的公司,两家共同出资成了甲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老王公司出资600万,占股60%;老李公司出资400万,占股40%。
公司经营三年后,老李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随时有断裂的危险,于是老李想从甲公司撤资,与合伙人老王商量。老王虽然不很情愿,但也没什么好的办法去解决老李公司资金的困难,只能同意。
老王建议老李去找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咨询一下撤资方面的税收问题。
听了老李的来意,小明又问了甲公司的一些情况。
老李说,经评估如果撤资能从甲公司分1000万。截止目前前,甲公司尚有未分配利润为600万,盈余公积为200万。
老李接着问,我公司撤资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是(1000-400)x25%=150万?
小明回答说你算的不对,按现行税法规定,400万初始投资算是投资收回,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应400万的部分算股息所得也不交税,因此你公司要交的企业所得税=(1000-400-(600+200)x40%)x25=70万。
听了小明说的话,老李顿时轻松了许多。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联系邮箱:zirongzhang@ningmeng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