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见到几个提供风险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风险服务的本质是合作经营。
一是,新疆的一位朋友,他们为了招商与大卖场运营商签订合同,约定大卖场每个季度的利润一定百分比作为合作分成(租金收入);如果大卖场亏损,也要分担一定比例的亏损。收到合作款项(租金)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就成了问题?
1.按照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收到合作款项(租金)按照租金税目缴纳增值税,倒是也干脆利索。问题是:如果出现应承担的亏损,可以抵扣增值税么?如果可以抵扣,大卖场运营商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难道开付租金,显然不可以。
朋友说,我不是不愿意缴纳增值税,可是收钱缴纳,支付却不能抵扣,心里不服气。
2.看作风险投资业务,以不动产使用权投资,得到风险收益,本质是营业利润。无论收钱,还是付钱都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这种认定,马上联想起营业税时代一级土地开发,总局对只是出钱参与,最后分招牌挂地价一定利润的行为,判定为风险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但是这种认定,是否会引起避税问题呢?也应当引起关注。
结论:收钱按照租金缴纳增值税,如果有了亏损如何处理,却真的是一个问题。蛮横的只管收钱缴税,亏损不理恐怕也不合理。何去何从?
二是,深圳的一位朋友,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提供了兜底补仓的义务,即资管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水平线以下,其有补仓的义务,最终资管运营赚钱了,可以分劣后超额利润的10%,如果最终资管计划赔了,则承担补仓的亏损,颗粒无收。
这个业务本质上同第一个业务类似,实际是一种以自己担保费作为风险投资的行为。收到合作分成,缴纳增值税倒是也可以接受;问题是另外一个资管计划目前亏损严重,又该如何是好?
1.收入按照担保费缴税,问题是亏损怎么办?一味的不理睬么?
2.作为风险投资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还是担心征管,另外法律依据也不甚充分。
究竟怎么办呢?随着越来越多的单项目合作经营的出现,期待有权者要研究出台合理便于操作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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