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为什么要区分责任人和代理人?
就人物关系而言,涉及三方,就履约义务,需要确认企业在交易中的身份;
就结果而言,简而言之,责任人按总额确认收入,而代理人按净额确认收入,即佣金或手续费。
想来,这不就是生活中浅显的道理。
然而浅显的道理到了收入准则中还是需要专业的语言来描述,并给出判断原则:
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
那怎样的情况属于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呢?
关键字在就在“自行”二字。
有哪几种情况可谓“自行”,原则就在“企业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
东方有一豌豆君,在以下三版的情形中,情景展示了以上所提及的判断原则:
① 简单版:豌豆君向甲方采购豌豆销售给客户,豌豆君购入豌豆时就取得了该豌豆的控制权。
②升级版:豌豆君为甲方爸爸提供服务,豌豆君又将该服务外包给了F君,在该履约义务中,F君必须听命于豌豆君,甲方爸爸在未经豌豆君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主导F君。即豌豆君主导全过程,F君仅为豌豆君的执行人
③Mix版:豌豆君为甲方爸爸提供特种设备,但豌豆君乃读书人一枚,懂设计但并非手艺人,此特种设备如想出品,需读书人搭配手艺人。豌豆君和甲方爸爸签了合同,设计该设备,同时找来手艺人与之匹配,成品后豌豆君取得该特种设备的控制权并由豌豆君交付甲方。
其中,升级版和Mix版在履约义务中看似有第三人的参与,但由于豌豆君依然是主导方,所以豌豆君依然为责任人。
以上豌豆君的若干情形仅为示例,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有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商品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划分,身份的甄别,最终映射的该身份下收入确认的原则。而总额与净额,恰恰着眼的是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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