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不实行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总之,对于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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