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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此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收到建筑项目的预收款时暂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无需在此时点按所适用的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纳税,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一个纳税人有多个应预缴增值税项目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分别预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规定方法预缴增值税单独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文件规定: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一、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公司机构地与项目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自2017年5月1日起,无需在项目地预缴,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例如:机构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的建筑企业到保定市莲池区施工,收到预收款无需在莲池区预缴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竞秀区预交增值税。
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只有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提示:只有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比如湖北省仙桃市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无论其施工项目在湖北省内,还是湖北省外,均免征增值税,且无需预缴增值税。注册地在外省市的建筑企业,到湖北施工,仍按规定预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提示1: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2:在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还应分别按预缴地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财税[201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10万不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増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増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増值税政策。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増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案例】新源公司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河南省安阳县提供建筑物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合同总金额109万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源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3.6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6万元。除了分包款以外2020年5月新源公司取得2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除上述外新源公司当月无其他业务,新源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
1、新源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新源公司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河南省安阳县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5.40万元(109-43.6),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则:
在安阳县应预缴增值税=(109-43.6)÷(1+9%)×2%=1.2万元。
在安阳县缴纳城建税=1.2万元×5%=600元
在安阳县缴纳教育费附加=1.2万元×3%=360元
在安阳县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万元×2%=240元
4、由于新源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在邯郸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不扣除分包款,分包款按进项税额抵扣,以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全额按9%税率申报纳税。
在邯郸丛台区申报销项税额=109÷(1+9%)×9%=9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3.6-1.3=4.1万元,由于已在安阳县预缴税款1.2万元,本期在丛台区还应缴纳的税额=4.1-1.2=2.9万元。
在丛台区缴纳城建税=2.9万元×7%=2030元
在丛台区缴纳教育费附加=2.9万元×3%=870元
在丛台区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9万元×2%=580元
特别提醒:
(1)在丛台区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础,即2.9万元。
(2)在丛台区不需要补缴因在安阳县与丛台区城建税征收率差的城建税,即不需要补缴12000×(7%-5%)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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