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中秋了,各个公司给员工、客户都准备了不少过节礼品,除了常规的月饼,还有不少公司直接发放购物卡、加油预付卡等。
刚好有个小伙伴前几天问了这个油费预付卡的事情,今天就猫叔给大家讲一下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在实际消费时或者送客户时,涉及到的账务处理以及税务问题!
01
企业购卡自用
企业购买预付卡环节,关于发票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向售卡方索取了发票,税收编码是以601开头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是企业购买预付卡时暂不开具发票,待实际消费时依法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老李所在的公司,2020年8月1日购买了2张油费预付卡,两张油卡5000元,8月份老李总共用了2000元的油费,然后月末根据消费明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账务处理:
1、预付卡购买/充值环节
借:预付账款-加油卡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企业实际消费时
借:管理费用等 1769.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0.09
贷:预付账款 2000
如果老李公司是5000元购买了面值为5500元的油费预付卡,则实际消费时,按照消费比例确认成本费用,金额为2000/5500*5000=1818.18元。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面:
如果你购买或者充值预付卡时,取得了发票,但是没实际使用,应该将预付卡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管理,(取得的预付卡销售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才能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发放给员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等,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
或者企业内部实际使用预付卡消费,根据取得的凭证做成本费用列支,进行税前扣除;
02企业购卡送人
如果企业准备购买预付卡赠送客户,因为已经知道这些预付卡是直接送给客户的,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不需要作为企业的一笔资产进行管理。
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在取得预付卡时,可以直接入账。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当然,如果赠送对象属于个人,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照赠送取得的预付卡的价值,由企业代扣代缴客户的“偶然所得”个税,税率20%。
举例:甲公司在中秋节前1000元购买了一张预付卡,赠送给客户个人,甲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该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有小伙伴问了,那代扣客户的个税要不要收回?
这个赠送方企业自己决定,毕竟送了客户预付卡,回头还要告诉对方:上次送你的购物卡你还欠我个税哦?
确实容易惹起双方的不愉快,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税肯定需要申报的,否则会有税务稽查风险!
问:购买加油卡,能否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凭加油卡加油消费之后,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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