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没写我们购买方的地址栏和开户行,那么这张发票能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对于普通发票票面项目要求:
强制性的:销售方信息填写完整,购买方信息必须有名称,如果购买方为企业的必须有纳税识别号,自然人或者是政府、非营利组织等可以不填。
非强制性的:购买方地址电话、银行账号信息,如果对方没有提供,可不填。(再啰嗦一句:如果是专票,就是强制性的了,要填写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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