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会计实操交流群的朋友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购进的发票认证了,但是对方跑路了,税务局比对出来的,让我们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怎么做账呢?就不能抵扣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所以,在查清事情之前,都是要作进项转出处理的,也还是会有机会再抵扣的。
那分录怎么做呢?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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