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粉丝问我:我们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他们派人来我们公司干活,工资社保由我方负担由他们发放,加上其他费用一次转给他们,他们给我们开劳务费发票。这笔工资支出我们能不能包括在我方的工资总额内?
对于这个问题,容易出现两方同时作为工资总额的情况,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已经发文消除了争议,统一了口径。
工资社保由用工方直接发给派遣员工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用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综上,这位粉丝的情况,属于后者,作为劳务费支出核算,不能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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