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运输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扣时: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余额为留抵数,下个月再与销项税抵扣;
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末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则需要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票证注意要点
1、除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外,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抵扣进项
除了增值税发票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抵扣进项税,手写无效。
2、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通过网约车平台取得的打车票可以选择纸质车票,也可以选择电子车票,但就目前的政策来看,如果取得网约车平台开具的纸质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需为公司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抬头应为旅客报销所在公司抬头。
5、出租车车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出租车票没有旅客个人信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航空机票注意事项
国际航空机票进项税额的处理
直飞机票: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经停机票:全程不能抵扣进项
联程机票:对于国内转机部分的机票可以抵扣进项,对于国际段的机票则不能抵扣进项。
机票抵扣时点的确认
机票上注明的时点有两个,一个是填开日期,一个是航班日期。
对于填开日期晚于航班日期的,因航班日,航空公司已经提供运输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因此,航空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航班日期”;
对于填开日期早于航班日期的,因行程单不是增值税发票,不适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航空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的当天,也即“航班日期”。
综上,对于取得的行程单,确认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以“航班日期”为准,而不是以“填开日期”。
登机牌不能单独作为抵扣凭证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以抵扣进项,仅仅取得登机牌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机票报销的管理建议:登机牌+行程单
由于目前机票可以退票,且部分航空公司不收回原机票。导致企业在报销时,仅凭行程单无法判别乘客是否实际购买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建议公司在报销机票时,除了要求员工提供行程单外,还要提供登机牌,以防退票再报销的情况。当然,也有不少航空公司要求退票必须提供原行程单,如东航等,也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旅行社或网上代订机票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企业通过旅行社或网上订票平台订购机票,取得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税率栏为6%或***的差额征税发票,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可以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
7、火车票补票、退票不能抵扣进项
对于乘客购进的火车票由于退票发生的退票费用,由于铁路公司未对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取得的退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
对于乘客因越站乘车等情形的补票行为取得的补票凭证,对于铁路公司来说,取得的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凭证上并未记载乘客信息,因此,也不能抵扣进项。
8、充值预付卡不能抵扣进项
如果取得是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没有税额,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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