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1-3月继续免税,以原税率开具的发票该如何纳税申报?
这位小伙伴们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公布了疫情期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了。
公告截图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文是这样描述的:
附:
而且在新政发布之前的这段时间,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延续,没人能给个明确的回复,所以大家对于如何开票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各式各样的发票都有。
网约车阳光出行公司提供的快车业务,在2020年疫情期间是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政策的。在2021年政策未明确时,阳光出行公司依旧是按照免税开具发票。
而餐饮服务业也属于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范畴,但是下面这张1月份开具的发票税率栏是1%(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而同样是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京东快递,2020年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在2021年1月份开具的发票已经恢复为6%税率,选择了不再继续开具免征税率发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如图:
由此可见,今年1月到3月,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公布之前,每个行业开票是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政策明确后,这三类服务范畴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这个标准开票了!
03
明确生活服务类等
2021增值税最新税率
对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免征优惠
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先提醒一下各位:4月征期延长,4月20日截止!
2021年1季度应该享受免税的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该如何申报呢?
假设都是开的普票(专票开了是必须要交税的)
情况一: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1月-3月全部开具的是免税发票。
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附表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主表免税栏可以自己带出,不能带出就需要手动填写第8栏“免税销售额”。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减免税代码:
比如某餐饮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7号文规定,第一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在第10行选择“0001120604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填入免征数据即可。
情况二:以上纳税人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开了6%税率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3%或者1%的发票)
还是可以全部以免税发票的方式申报,也就是和上面的申报填写逻辑是一样的,但是有个问题就是,申报表比对可能会出问题。
毕竟企业销售额填写的和实际发票开具不一样。如果出现这种问题,只有提前税务局说明情况做解除异常处理。但是各地税务在执行口径会有偏差,也可能不允许纳税人如此填报,所以一切最好提前咨询当地的税务人员。
05
相关问题
问: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吗?
答: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需要备案吗
答: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备案,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问:2021年1月份开了专票咋办?专票部分还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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