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总说建筑行业涉税风险呢?
因为建筑企业业务相比其他行业的业务来说更加复杂,比如挂靠、分包、转包等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其他生产型企业又有很大的差别,营改增以来涉税案例频发。是涉税风险度极高的行业!
涛哥可以说我们建筑业的财务做事是更加的小心谨慎,步步留心、时时在意,唯恐被税务稽查出个什么疑点!
今天涛哥就跟着大家一起辩一辩这个热门又复杂的行业到底隐藏着怎样的风险,看看我们拿着这卖白菜的钱够不够操这卖白粉的心?
1、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影响增值税正确填报!
为啥建筑行业的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呢?你想想建筑业都是做啥的?比如房屋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等,一听到工程就知道问题不简单,首先就是时间跨度是相 当长的,这样他的工期、结账期通通都被拉长。
进而很多建筑企业为了逃税,打着时间差在申报纳税时填写的收入与实际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收入有较大出入,更有部分企业通过完工工程款挂往来款,有意隐瞒开票收入等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那如何规避风险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款时变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应按照书面合同确认的付款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部分建筑业企业有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比如发生了应收行为并收到销售款,但是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票控税”的观念会让很多人以为,只有开票了才需要缴税。
其实只要符合上述(财税〔2017〕58号)或其他政策所规定的情形,企业都应该确认收入,并在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的时候,这不是还有“未开票收入”可以填嘛,后期如果补开发票,可以负数冲减已申报的收入。
2、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这个词想必你们也不陌生了。涛哥念得嘴皮子都要磨破了。但是还是再跟你们重温一下!
什么是虚开?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③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那么建筑业的又是如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①主动对外虚开:建筑业为了获取地方政府考核奖励、税收返还,进而虚增收入虚开发票,为了满足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增大成本的需要虚开增值税发票。
②被动接受虚开:在建安企业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两到三成,材料成本占据六成,而其中一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工、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但是这部分供应商很多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的诱惑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虚开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企业如何规避虚开风险?
①建筑企业按开票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服务情况下虚开劳务发票,以抵扣进项/差额的行为,造成实际提供劳务的劳务用工人员少缴税款。
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民工工资,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
②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就资质来说,存在单位资质、工程技术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借用。
挂靠行为要合法化,要符合下面要求:
(1) 被挂靠方要在项目开始前,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挂靠协议;
(2) 挂靠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去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企业报名投标,被挂靠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3) 被挂靠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被挂靠企业对挂靠的项目在会计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 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
(6) 由被挂靠方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银行账户,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3、简易计税不符合规定
我们都知道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一般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按9%的税率来计税,简易计税按3%税率。这时候就出现了一部分企业计税方法选择错误的情况,比如将一般计税的用成了简易计税,造成税率适用错误进而少缴增值税!还有一种情况,将应采用简易计税的用成一般计税,造成对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合法。
哎哟,我天!涛哥写着写着都要来气了,这都是整啥呢!胡搞!非要把两种计税方法缠一坨,这是给自己添堵还是在考核税务稽查人员的眼神好不好!?
①强制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注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
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1)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差额计税或者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
①对违法转包、分包进行了差额征税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包括: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 聘请其他个人为分包方,其他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只能从事简易初级工程作业;
(6)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②收到预收款,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上述风险情形适用于建筑行业,当然也有部分情形是其他行业也通用的,比如收入的确认时间、虚开发票的情形等等,虽然经常讲,但问题天天有。那么咱们需要做的,是认识风险的存在,并合理地避开,建筑业的小伙伴可要多留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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