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新个税法,由分类税制变成混合税制(分类+综合),并且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后面又改变了个税预扣预缴办法,个税法也在持续完善,而这个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务必关注自查!
情形一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员工
发放交通补助未代扣个税
01案例简述
某电商企业,税务人员稽查发现,该企业18年、19年账簿上“管理费用”下设二级科目“交通费”,列支了大量的、支付对象为个人的交通费用,摘要多为:某**报销交通费,金额为1000-6000元/月,凭证后附有一张不同级别员工交通补助的发放标准,同时附有大量的发票,主要是高铁、机票、出租车票以及长期汽车票,税务稽查人员核查后发现所有发票均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出差过程,甚至部分票据是假的!一些实名票据上显示的姓名根本不是企业的员工。
种种迹象表明了这些发票对应的业务要么是假的,要么未真实发生,或者及时发生了但和企业经营无关。税务稽查人员多次盘问,财务人员还是一口咬定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属于差旅费或者交通费,自己做的账没有问题。
小伙伴们,你觉得这个“交通费”有没有问题?投个票看看大家怎么认为:
02涉税问题
相信很多人都清楚了,上面的“交通费”实质就是通过报销发票的形式向员工发放补贴,如果直接发放补贴可能会显得太“赤裸裸”,继续通过报销方式发放给员工。但是交通费补助金额较大,如果没有实际业务发生,想要找到这么大金额的发票,而且还要形式完整、看着真实实属不易。所以大多数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发放补贴逃避个税,虽然贴了发票,看起来像正常的经营费用,但是发票问题一查就漏洞百出。
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只要向员工支付了所得,就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代扣代缴员工个税,账务处理上也要正确处理。
03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任性”不代扣代缴个税
惹来了官司
01案例简述
有这么个案子,张先生今年本来打算在北京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和参与汽车摇号,摇号审核结果显示其缴纳个税不足5年,但是张先生的工资单上显示已经全额代扣了个税的,发现竟然是前单位为其少代缴了2年个人所得税而失去购房和摇号资格,遂将原单位告上法院,并向其索赔经济损失73万元。后法院查明后,单位为其补缴了2年的个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罚款。至于张先生的经济损失因为没有相应证据确切证明,法院驳回 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例子,不但涉及到企业不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也有涉及到对员工所造成的的损失,这个潜在的风险可能当时未体现,但是后期可能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个重大影响。
02涉税风险
单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经常会被一些企业忽视,员工因为不扣个税到手工资多了,也乐见其成,看起来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
实际上,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搞“马虎眼”是要摊上大事的!而对于个人来讲,如果单位未代扣代缴个税,未必真的是件“好事”,一时贪便宜,换来的可能是加倍的“吃亏”!
作为普通员工,最好是定期检查一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要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情形三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
未代扣个税
01案例简述
某高科技企业,税务人员稽查发现,该企业17年、18年账簿上“管理费用”下设二级科目“技术开发费”,有多笔摘要为:报销王教授授课费,金额为30000元,记账凭证后附一张《关于向王**教授支付授课费的支付证明》,证明写道:
王教授于2018年10月15日、16日,在我单位为相关研发人员讲授基因切割技术,按约定,现支付讲课费3万元整。
并且有经办人员、领导以及王教授本人签字,未见其他票据,经税局人员确认,该笔支付的讲课劳务费,未代扣个税。
02涉税风险
企业日常经营中,会发生类似上面情况的偶发费用,比如企业接受直接个人提供的劳务服务:讲课,培训,咨询,中介,技术开发指导等,由于次数不多,金额也不大,很多企业选择不费劲或者其他理由,忽略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这种操作时最容易被发票的一类问题,风险是极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王教授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应该按照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情形四
股东借款未用于正常业务
01案例简述
一家房地产公司被税务稽查,在查账时发现有几笔凭证异常,摘要均为:往来款,借方科目为其他应收款——个人,其中一个凭证借款金额662万元,后附了一张手写借条,借款人签名为该企业财务主管,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财务主管能借出如此大额的款项,而且是现金支付方式,非常的不合理,几经询问财务人员无奈说出实情:该662万元实际上是公民一位股东的借款。继而其他异常凭证也被查实为股东借款,且借款比例与持股比例相同。同时发现所有的股东借款,截止检查日期均为归还。
02涉税风险
很显然,股东以借款名义分红!目的就是少缴个税。
很多企业股东常见的避税手段是:将股东个人借款隐藏在其他正常员工,比如某个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名下,频繁在不同科目中转账,有借有还;用业务不真实但合法的票据进行冲账等。由于并不是每个年度都会稽查,所以,类似这种股东借款的情况,如果若干年不稽查,纳税人又不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就很难被发现。
03 政策依据
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年度终了指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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