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5分钟,钱哥带你搞定税务分分钟!如果我们财税圈有专门热搜的话,那么,每逢岁末年初,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题肯定会长期霸占热搜的头条。这不,柠檬君就为各位粉丝朋友举几个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题的例子:
话题1.真倒霉!我们公司采购的一批材料被供货商坑了,对方给我们公司开的发票经税局机关调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我们公司还找不到对方没发自证清白!唉,如何才能虚开陷阱?怎么才能避免掉进虚开发票这个坑?
小会计心理状态——愤怒!想问候虚开发票团伙祖宗十八代!
话题2.听说实体生产企业即便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不会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为了少缴税,我们企业是不是也可以买些发票了?
小会计心理状态——蠢蠢欲动!如果不会被严肃追责,我就试试。
话题3.我们企业超出生产经营范围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虚开发票?我们企业跟甲方签订合同后,业务还没有开展就按照对方要求先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行为也是虚开发票吗?
小会计心理状态——谈发票色变,一提到发票我心里就发慌~
各位粉丝朋友们,你是否也有上述的心路历程呢?来吧,今天,柠檬君就来为大家逐一化解心结~
针对话题一、如何识别虚开陷阱避免掉坑?
近年来,随着国家四部委联合出重拳打击虚开、骗税团伙,一大批虚开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其虚开骗税等违法手段也被媒体公布于众,接下来,柠檬君就对媒体曝光的一些常见虚开手段进行汇总,避免我们合法守规的企业上当受骗。
手段一、开具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联不申报纳税
案例.甲企业是一家供暖企业,2020年9月,因供暖季即将来临,煤炭价格开始出现上涨迹象,因此,甲企业为了稳定生产成本而大量采购煤炭。当月某一天,自称是W公司的销售人员来到甲企业上门推销煤炭,销售人员称可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厂区,待甲公司查验产品质量后再决定是否合作,但要求付款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次日,W公司将煤炭运达甲公司厂区,经甲公司查验质量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甲公司按照对方要求以现金支付了上述货款,并将W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在合作前,虽然甲企业经网上查询发现W公司是一家新开业不久的企业,但是考虑有实实在在的货物,甲公司也就没有产生太多的顾虑。然而,2020年11月,甲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W公司因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已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甲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不能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那么,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违法手段有哪些?
1.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例如,本案例中的情形就属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导致下游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成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得到认证抵扣。
2.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比如,一家商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为粮食,对外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为钢铁,则属于严重背离。
3.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那么,如何识别这类企业?
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这类企业主要潜伏在刚成立不久的企业,或企业成立后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待发生开票行为后,不申报迅速走逃失联。此外,一些企业发生法人、投资方等变更的企业也存在一定的潜在虚开风险。
因此,若我们与上述企业发生购销业务时,需要加以谨慎,对对方企业的要多加了解,具备条件实地去调研更为稳妥。当然,柠檬君在此需要强调一下,这并不是意味着这类企业一定就是虚开发票企业,还需要您仔细甄别!
手段二、洗票、利用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发票
案例.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通报本年打击涉税犯罪情况时就着重公布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涉及27省市涉案数十亿元的典型大要案。具体案情归纳如下:
2020年年初,南京市警方得到线索,某手机代理商赵某,与外省市等地多个团伙勾结,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牟利,以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重大作案嫌疑。那么,该团伙是采取了怎样的违法手段对外虚开的呢?
我们都知道,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势必要履行纳税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赵某就采用大量购进手机开票,而大量售出手机不开票的方式,积攒大量手机类增值税发票(实务中,由于很多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这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当增值税发票积累到一定量后,他以及同伙又通过空壳公司洗票的方式,将手机类增值税发票转换成其他品类增值税发票,然后进入终端买家市场。
按照这个手段,该团伙从上游取得数十亿的手机类的进项发票以后,通过下游100多家空壳公司进行洗票,向全国1000多家公司进行虚开发票。而这些终端受骗方中,既包括主动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应缴税款的企业,也会存在因“票货分离模式”受骗的企业。赵某等人则从中收取相应比例的开票费非法牟利。此外,不但是利用手机发票进行洗票虚开,利用“黄金票”也是常见的手段。
不过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做了终有被追责的时候,切不能有侥幸心理!
由于这类企业隐蔽性较强,我们识别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能做的就是拒绝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在交易过程中要留存合同、交易对方业务信息、对方工商企业信息等原始资料,包括不限于视频资料,万一存在虚开问题也可向税务机关自证清白。
针对话题二.实体企业即便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不会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很多粉丝朋友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争论:
观点1:只要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定会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2:听说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即便发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不会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那么,上述争论涉及的观点哪个是正确的呢?
接下来,请听柠檬君为各位粉丝朋友做解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出了指导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
“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如何理解该项规定呢?柠檬君通过案例为各位粉丝朋友做一下解释。
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够虚增业绩甲公司与关联方乙公司签订了没有真实业务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了相关税费。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属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目的非骗税而是为了虚增业绩;并且甲公司申报缴纳了相关税费没有造
成税款损失。由于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不会被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假设不具备其中任意一个条件都将会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本案例中,检察机关虽然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甲公司刑事责任,但还需要按规定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话题三、哪些常见情形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聊完了话题一、话题二,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实务中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形,让各位粉丝朋友吃颗“定心丸”。
1.超出经营范围开具的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
例.X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20年12月,X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广告宣传合同,X公司在本公司拥有的运输车辆上印有甲公司的宣传标语。取得甲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后,X公司向其开具发票品名为“广告宣传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X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广告宣传服务,那么,若X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广告宣传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本案例中,X公司的为甲公司开具的发票虽然超出了业务经营范围,但该业务是真实的,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因此,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那么,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针对该问题,很多地区税务机关都予以了解答。援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先卖后买”、先开票后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例.Z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原材料购销业务。2020年12月,为了能够进入当地知名钢铁生产企业Y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名录中,获得稳定的利润,Z公司与Y公司约定,Y公司与Z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之后,Z公司在履约之前就需要先向Y公司开具合同约定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履行合同义务,最后Y公司再向其办理结算支付货款。在实际经营过程中,Z公司是在与Y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且开具发票后,才开始向其他方采购Y公司所
需要的货物,也就是说采取的“先卖后买”方式。那么,Z公司这样先开票后履行合同义务情形,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对此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及其政策解读做了具体规定: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对于采取“先卖后买”方式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行为,总局公告解读中通过案例做了具体的列举。
例.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本案例中,Z公司的经营方式就属于“先卖后买”方式,在该方式中Z公司已经取得货物了所有权,所以即便在合同尚未履约、尚未取得采购材料的前提下,就向Y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也不属于虚开行为。读到这里,具有类似业务模式的粉丝朋友,这回可以放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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