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客户在支付货物价款的同时承担快递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客户下订单,并完成付款,销售方发货
(一)第三方平台账务处理
贷:其他应付款-店铺
(二)购买方账务处理
贷: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三)销售方账务处理
贷:库存商品
三、客户验货,并确认收货,第三方打款给销售方
(一)第三方平台账务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或3%不设专栏)
贷:银行存款
(二)购买方账务处理
取得普通发票
贷: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三)销售方账务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
-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13%或3%)
贷:发出商品
销售费用-服务费(6%)
贷: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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