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本期内容包含11月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最新文件,新冠疫情出口退运货物税收优惠政策方案,以及2020年尾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政策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减按1%征收增值税12月31日到期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12月31日到期
3、中小微单位部分社保免征政策预计12月底结束
4、企业在2018年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的新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即将到期
5、文化事业建设费至12月31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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