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晚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95,证券简称:*ST皇台)发布了《关于公司获赠股权事项相关说明的公告》,对获赠股权会计、税务处理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一、背景资料
2019年12月17日,皇台酒业(证券代码:000995)发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赠与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台酒业”)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造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集团”)拟签订《股权赠与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盛达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甘肃盛达皇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权益性无偿赠与酿造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附义务资产赠与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控股股东盛达集团拟向公司权益性无偿赠与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核心资产为商铺、工业土地、地上附着物,价值为13,000万元至15,000万元之间,具体金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标的公司甘肃盛达皇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盛达集团持股比例100%。系以本次交易为目的的新设公司。
二、本次公告的“获赠股权的会计、税务处理”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盛达集团赠与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已于2019年12月27日交割完毕,各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盛达集团将标的公司100%股权权益性无偿赠与酿造公司”、“酿造公司将获赠标的股权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且酿造公司已对赠与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并计入资本公积,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及《会计准则解释5号》相关的规定,公司及酿造公司就该受赠股权已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公司收入,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两种观点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是接受直接股东的赠与,完全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税务处理。即,接受捐赠方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股权的计税基础。但本案是酿造公司接受间接股东盛达集团的赠与,接受捐赠方酿造公司在计入资本公积后,能否不计入收入总额,并按最终的评估值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视作两次捐赠行为,即皇台酒业接受股东盛达集团捐赠标的公司股权后,再将标的公司股权捐赠给子公司酿造公司,两次捐赠均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因此,酿造公司在计入资本公积后,可不计入收入总额,并按最终的评估值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并未提及两次捐赠行为,不能擅自扩大文件的适用范围,因此,酿造公司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捐赠方盛达集团,也应减少资本公积,不得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税前扣除。
亲爱的读者,您的观点是什么呢?
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联系邮箱:zirongzhang@ningmeng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