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20-31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因涉嫌将面值总额约8600万元的预付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被淮南市公安机关批捕并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彭浩抓捕归案。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对本案涉及的2017年底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8522.35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56),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决书》【(2018)皖0402刑初215号】,对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涉嫌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决书》【(2020)皖0402刑初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浩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浩、万宇骏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延期审理二次,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20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期间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彭浩作为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万宇骏挪用本单位资金,彭浩、万宇骏参与挪用资金数额分别为85,223,466.25元、84,223,466.25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万宇骏作为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5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彭浩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万宇骏一辆大众途观车和一套房屋,价值87.7万余元,数额较大,并为万宇骏谋取不正当利益,彭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彭浩、万宇骏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
根据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彭浩的皖A03797号大众牌途观车一辆,座落于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1108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7年年报审计时对本案涉及的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8522.35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全力追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0402刑初17号】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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