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留言:“税务局要求他家核查疫情期间开具专票又同时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及时收回专票并红冲,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是2020月2月6日,但上述政策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那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6日期间开过专票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专用发票应及时收回并作废或红冲。专用发票不能及时收回红冲的,可以先享受免税政策,但必须在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专票收回并红冲。《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中的税收优惠,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必须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那有些人有疑问了,发票我们实在收不回来了怎么办?是不是全部业务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也就是说,政策下发之前,开具了专票无法作废红冲的,开的专票缴税,其余部分可以享受免税;但,政策下发之后,应该按照相关的征免税政策执行。那政策下发后,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专票不能收回作废或红冲,那开具的免税发票都要补税吗?对于这个问题,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且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免税。如果纳税人存在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情况,应当就开具的免税发票全部补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但,针对此次疫情,税务总局对于免税管理有所宽松,允许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享受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18.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1、同一项业务,对不同客户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的,需要就免税发票全部补税。如:某A酒店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住宿费对个人开具免税发票,对需要发票的公司开具专票,则这种情况下,免税的发票需要全部补税。2、不同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不需要补税。如:某A酒店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住宿费全部开具专票,餐饮费全部开免税发票,则,免税发票不需要补税,可以就餐饮业享受免税政策。注意:以上只是针对疫情期间出台的免税政策,以后免税政策请勿套用!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不同业务放弃减免税还是根据不同消费对象放弃减免税,都是可以享受的免税政策。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就开具专票部分缴税,其他部分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不用补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放弃免税政策的,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优惠,也不受36个月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13.我是非湖北地区的提供现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又想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如果一般纳税人享受针对疫情所出的优惠政策,请对照自查,如果针对同一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请收回你的专票,及时作废或冲红,否则就同一业务开具的免税发票全要补税!!!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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