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复‖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涉及递延纳税、个税及其他税务问题答复
转自:微信公众号“理税”理税点评:上期理税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向子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子公司(非上市公司)能否确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6地税务局的答复集锦。本期继续股权激励涉税话题,汇总了关于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能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以及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期权涉及的个税问题,各地税局的答复。一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份额为标的实施激励,是否符合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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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