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先给大家做个汇报。
前天,笔者推送了一篇关于腾讯校招毁约的文章,昨天腾讯HR找到本人,并做出相应的解释,当事双方已解决问题,故此,笔者删除了该文章。
在这,笔者也要批评一下头条的部分员工,关于头条从产品线到商业化线做整改的问题,我在《昨天头条那篇文章,你怎么删了?》这篇文章里也给大家扒了,你们不看文章,我挨着给你们回答,笔者真没那么多时间啊。
最后再分享一下笔者昨天刚刚涨的”姿势“。腾讯员工离职后,企业赠送的一个纪念品。
这是抗疫鹅,主要赠送于腾讯的外包同学。
离职鹅,只要是腾讯的员工离职后,都会收到这个没眼睛的鹅。(注:网友告诉我,为啥是盲企鹅?因为从腾讯离职的都眼瞎)
这个镶水砖的金企鹅是送给企鹅工作十年的老员工。
好了,废话完了,回正题。
近日,据企查查显示,上诉人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公司)因与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李xx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174860元;
李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受理费由李xx负担。
一、申请仲裁时间及仲裁请求:同道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
1.李xx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174860元;
2.李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二、仲裁结果:2020年3月12日,该会出具穗天劳人仲案【2019】67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同道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同道公司不服上述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三、入职情况:李xx于2014年7月1日入职同道公司处工作。
四、工作岗位:销售总监。
五、离职原因:李xx因个人原因离职,同道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李xx开具离职证明,载明李xx任职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5日。
六、关于双方竞业限制约定问题:2017年7月1日,同道公司(甲方)、李xx(乙方)签署《竞业禁止合同书》,
2019年7月25日,同道公司向李xx开具《离职证明》,载明“该员工有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7月26日,同道公司向李xx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内容为:
1.李xx自2019年7月26日起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2.竞业限制的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起12月内。前述期限届满前,若同道公司决定不再要求李xx履行竞业义务,则同道公司应通知李xx,自通知送达李xx之日起,李xx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与同道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boss直聘、看准、店长直聘),以及上述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若李xx严格履行了原合同的义务,同道公司按照李xx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即32635元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于每月31日之前支付。
李xx抗辩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根据《竞业禁止合同书》5.1条的约定,若李xx持有同道公司分配的期权的,同道公司向李xx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方式另行达成约定。但截止李xx离职之日,双方未就该标准及方式另行达成约定,故李xx不受《竞业禁止合同书》的约束;
2.同道公司自李xx离职之日三个月内并未向李xx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同道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所发放的款项均备注为工资,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备注属银行过失,且金额与《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的不一致,故同道公司根本未向李xx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合同书》已自动解除。
同道公司主张李xx在离职后即入职与同道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BOSS直聘),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为此,同道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李xx于2019年8月28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23日、9月24日、9月25日在BOSS直聘公司上班视频截图;
2.微信截图(拟证明BOSS直聘公司办公地点在广州市高德置地春广场);
3.大众点评外卖单(显示客户名称为Leo李,地址为高德置地广场写字楼A座春广场16楼BOSS直聘广州分公司)及李xx在同道公司处工作时使用的名片(显示其英文名为Leo,手机号码与外卖单客户号码一致);
4.照片(拟证明BOSS直聘员工马某华微信朋友圈中BOSS直聘员工合影中左一为李xx,其所穿着的外套及运动鞋与李xx在同道公司处工作期间所拍摄的照片中穿着一致);
5.BOSS直聘员工面试视频(拟证明BOSS直聘员工欲加入同道公司,在面试过程中表示李xx在BOSS直聘任职,担任BOSS直聘广州地区的销售总监)。
经质证,李xx对视频截图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视频系通过跟踪偷拍方式取得,不具有合法性。
一、李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二、李xx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三、驳回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李xx负担。
判后,同道公司、李xx均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元,由李xx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元,由李xx负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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