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是个人的思考和观点,见仁见智,欢迎探讨。接上篇这些固定资产的税会问题,您怎么看?(一)
03
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
①会计准则: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②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才能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处理: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个人观点与思考:
1、固定资产有关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如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的账面价值扣除。此处没有更新改造支出额度的具体限制。
而税法上对修理支出有着比例及延长使用寿命的具体要求。同时满足此两项要求后,在税法上划为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所以,会计处理中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税法上在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时作为长期待摊。虽然对该部分的折旧年限与分摊年限无差异。但考虑到会计上有可能考虑预计净残值,而长期待摊费用是没有净残值的。此处就可能会有税会差异的问题。
2、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所以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改扩建的,会计核算中可以将被替换的账面价值扣除,但税务处理上,直接使用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这里就产生了税会差异。
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联系邮箱:zirongzhang@ningmeng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