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写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3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填写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照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时,发现当一个项目的研发形式为委托研发且与受托方有存在关联关系时。
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的计算公式变为前六项费用(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的发生额乘以80%。
但按照我司自己对税法的解读即便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项目,不是也应该以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即第七项)乘以80%。计算可加计研发费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表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23a7aa2609442cbae95066f9cd494a4)
税政解析与策略点评:
厦门局只是念文件,没有回答纳税人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
二、税收优惠
.......
(二) 研发费加计扣除
......
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问: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1 项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细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在委托研发中,要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研发支出确认委托方的研发支出。因此,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委托研发支出,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税政解析与策略点评:
北京局实实在在地解释了报表的设计逻辑,要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如果委托研发有关联关系,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就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2、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委托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委托方只能按调整后的委托研发费用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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