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新兴促销方式层出不穷,有力的带动了商业销售额的提升。但是对企业而言,新兴促销方式属于一种探索,在财税处理时给企业打来了诸多困扰。因此小编在这里对常见的电子商务促销涉及的财税处理进行了初步梳理,希望能对大家给与帮助。
一、优惠券的核算及财税处理
优惠券活动目前是互联网电商常见的营销模式。优惠券活动是网站给予客户的优惠是吸引消费者再次消费的营销策略,顾客凭借优惠券,可获取相当于优惠券金额的价值抵减, 比如购物网站电子优惠券"满100减10〃.电商一旦赠送客户优惠券即承担了下次客户消费能够享受抵减货款的义务,该义务很可能导致企业发生类似于折扣的支出,金额也能可靠计量,应确认预计负债。
例1.2029年,A电商向550名消费者发放了价值2元的优惠券,供下一次团购时购食品使用。假定食品适用税率为13%,有500 名消费者使用了消费券,假设未使用的不予退回。
A电商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1100
贷:预计负债1100
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时:
借:预计负债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884.95x13%)
收回未使用的优惠券时候,
借:预计负债100
贷:销售费用100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会计和税法一致,实际上是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按扣除额折扣后的销售净额作为销售额,否则分别计算销售额。商业折扣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
例2。某电商向买家销售A商品单位原价为1000元,为了扩大A商品的销售量,卖家给予商业折扣,满1000减:100”,即单位
现价为900元.目前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884.96[9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884.96x13%)
三、商家赠送红包的会计处理
1、附有条件的红包赠送
"商家在销售商品、劳务的同时按其金额授予买家一定数额的促销红包。
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会函[2008 ] 60号文件对奖励积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与红包相关的部分收入应予以递延,待买家实际使用时再确认。是发行红包消耗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里的资金在交易之前和交易正在进行中都会被冻结。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红包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买家兑换红包换取商品和服务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附条件的红包赠送
红包在未兑换前,由于在发放红包券时,企业还没有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做预计负债。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当期消费者实际消费了红包,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货币资金一红包
四、商品混和打包收入确认处理方法
搭配销售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搭配套餐是将几种商品结合在一起设置成套餐来销售,旨在让买家一次性购买更多商品.可照成本的分摊方法来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例3.某电商为增加甲商品的销量,将其与热销的乙商品搭配销售,销售总价为350元单独购买甲、乙商品的价格分别为250元和150元.甲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350x250/ ( 250+150 )/1.13=193.58 (元);乙商分摊的销售收入350x 150/ ( 250+150 )/1.13=116.15 (元);,
借:银行存款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甲商品193.58
主营业务收入——乙商品11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27
五、电商给客户试用商品的账务处理
电商给客户商品试用会计处理.很多商家为推销商品规定用户只需支付邮费,即可立即成功申领试用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试用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 是按照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国税[2008]828 号)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如果不视同销售,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将造成税收严重流失。因此卖家将商品赠送给消费者试用,增值税处理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例4.商家为扩大销售进行A商品的付邮试用活动,含税售价10元,成本5元发放50个试用名额.活动结束后,50位消费者试用商品通过支付平台支付邮费共计5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807.52
贷:库存商品250
银行存款500 (付给快递公司的快递费)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50*10/1.13*13%)
待消费者收到商品时,验收无误后,第三方支付将邮费划拨给商家(邮费暂被第三方托管)
借:其他货币资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运费442.48 ( 500/1.13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
六、电商积分促销的账务处理
财会函[2008] 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
会计处理:每次销售送积分,按照本次积分与可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对礼品市场价进行 分配计算递延收益。
例5.销售满113元(含税),赠送积分10分,积分满50分送45.2元奖品(含税)。若销售113元,本次送积分10分,则折合人民币10/50* ( 45.2/1.13 ) =10/50*40=8 (元)
借:银行存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92
递延收益8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注意:应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销售额x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购货返积分不论在"积 分奖励”环节还是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都应是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同时 应在积分奖励环节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若顾客积分达50分,取得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4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借:主营业务成本(奖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奖品成本)
若积分失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递延收益余 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者本年利润)。故该类积分账务处理不适合递延收益法。
收取货款时,积分兑换的价款相当于冲减对客户的应收款,并计入电商的销售费用,积分划转到交易平台〃积分〃账户,并作销售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一客户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电商开展” 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税方面: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品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 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
在实操中为商家方便起见可将销售返点作为折扣处理,随商品在一张发票显示折扣。
例6.电商销售A商品售卖为100元,适用税率为13%,买家在消费成功后可享受网站的返现1元 Q币,用于购买其他商品。
商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80
借:销售费用 1
贷:银行存款 1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物取得的 返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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