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前提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用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以下2个按照简易计税征收方式:
1)采用3%征收增值税,按下列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24号)之规定,以下最新的征收方式:
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可减按1%征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资产处置收益(差额)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用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以下2个按照简易计税征收方式:
1)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放弃3%减按2%,按3%征收增值税,按下列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3)按照税率征收增值税(可抵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9〕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按下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13%)
销项税额=销售额×13%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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