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范围
1、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2、非公有制企业(民营或外资企业)
(1)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
(2)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6)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二、科目设置
在一级会计科目“管理费用”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党组织工作经费”进行核算(可以根据情况在二级科目下相应设置三级科目)。
三、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资料费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扣除标准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五、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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