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
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不属于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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